教育培训:谨防这些风险
发布时间:2024-10-23 20:19:40

  入职考试培训、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需求量在我国一直居高不下,在疫情期间线下培训被关闭的情况下,各种线上培训又开展的如火如荼。跑路、暴雷……近年来关于教育培训引发的纠纷也在日益增多。如何甄别不靠谱的教育培训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发生纠纷如何维权?海淀法院以案说法,就如何规避教育培训合同中风险等法律问题向大家解读。

  金女士经他人介绍获悉某公司可提供针对某大学的考研培训。该公司在宣传材料中强调其培训是“唯一全部命题老师”的培训,“独有某大特殊人脉”,和金女士面谈时,该公司还承诺其具备教育培训资质,可使金女士推免某大学。出于对该公司上述承诺的信任,金女士与其签订《保录班协议书》,并向该公司支付了培训费19.8万元。但金女士在听取面授课程后发现,该公司在师资、授课内容、课时安排等方面均无法兑现承诺,也无法为其推免某大学。金女士认为该公司违法宣传,对其培训效果、师资力量等做出虚假陈述,误导其签订合同,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其学费19.8万元及相应利息,按培训费的三倍赔偿其损失59.4万元,并赔偿其住宿费564元、交通费30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宣称其培训师资全部为某大学命题老师,另有“独有”的“特殊人脉”保障录取,其向学员发放的班型表乃至其与金女士签订的合同中亦强调其具有“命题老师”、“人脉”或“绝密”信息等特殊优势。上述宣传和介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该公司的师资具有特殊优势的认知。然而该公司无法确认其师资是否“命题老师”,其对师资情况的介绍已构成虚假陈述。考虑到是否具备特殊的师资优势对消费者是否选择其培训、是否接受19.8万元的高昂对价具有显著影响,应认定该公司对外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已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金女士培训费198000元,并赔偿金女士59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开云APP入口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一些培训机构为了吸引生源,打着“名师”、“保过”、“保就业”的招牌对外宣传,开云APP入口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具有更高的服务品质等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为此,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擦亮眼睛,并提高维权意识,要求培训机构将口头承诺写进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现欺诈行为,可以依据书面合同进行维权。

教育培训:谨防这些风险

  罗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学历学员注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罗女士提供网络专科及自考本科的相关服务与培训,学费16000元。因取得本科学历需取得专科学历并通过自考考试,签约时该公司口头承诺马上就能为罗女士申报专科学籍,罗女士不需要专门学习就可以取得专科学历,而针对自考本科的培训将有集训和现场教学。然而,合同签订后罗女士才发现该公司的自考本科培训仅有线上教学,而且该公司无法及时为其申报专科学籍。罗女士认为该公司没有教学资质、不履行双方合同、不能提供承诺的现场授课,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判令该公司退还其培训费16000元。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款约定:乙方一旦报名注册成功,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学。开课之前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公司客服部进行申请,开课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学。享受教育贷款的学员办理退学一律扣除办理所贷费用的15%。教材费(自考专科/本科教材费900元,网专/网本教材费600元),网络考试注册费300元等其他费用不予退还。该公司已为罗女士开通网课,故不同意解除合同,仅同意退还未使用的自考书费,不同意退还其他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公司未告知罗女士参与网课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未及时为罗女士申报专科学籍,违约在先,且未举证证明其管理的学校具备自考本科的培训资质,导致罗女士拒绝参与培训,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双方签订的《学员注册合同》背面的条款系该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且其中不予退还教材费、网络考试注册费的条款未明确约定适用于该公司违约的情形,该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向罗女士寄送了教材,最终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并判令该公司退还罗女士培训费16000元。

  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一定要先检验其是否有办学许可证,选择合法办学、年检合格、口碑较好、长期从事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对不熟悉的培训机构保持谨慎态度,先采取短期试课等方式认同授课方式和培训效果后,再签订后续合同。在签订过程中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真实原意。对存在分歧或模糊的条款,尤其是免责、概不退费等条款,要提请对方详细解释说明其真实意思,并就模糊条款双方的重新理解签订补充协议。当出现改变合同内容时,消费者应将沟通录音、视频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固定下来,一旦发生纠纷,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女士和某公司签订实训协议,要在该公司接受软件培训课程,并通过贷贷熊平台向哈尔滨银行申请贷款17800元,支付给该公司。后关女士未接受培训,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实训协议,并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关女士向该公司支付哈尔滨银行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800元,委托该公司处理哈尔滨银行一次性还款事宜;该公司收到关女士支付的服务费及违约金后,需为其处理哈尔滨银行的一次性还款事宜,一切贷款事宜与关女士无关,该公司承诺关女士之后不会再收到哈尔滨银行的相关扣款。上述协议签订当天,关女士向该公司支付了800元。但之后该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向哈尔滨银行偿还贷款,最终关女士自行偿还贷款,将所有贷款还清。关女士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还款协议书约定的义务,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不便,故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向其支付15402.8元,并向其返还银行服务费及违约金8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履行。根据还款协议书,培训公司应代关女士一次性偿还哈尔滨银行贷款。但协议签订后,该公司未依约偿还贷款,现关女士自行偿还贷款15402.8元。故关女士的起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令该公司向关女士支付15402.8元,并向其返还银行服务费及违约金800元。

  捆绑金融消费信贷是教育培训机构的一种新的营销模式。许多培训机构为学员提供“分期贷款”的支付方式,并有意淡化贷款压力,甚至以无息贷款作为诱饵,在消费者通过经营者推荐的金融机构贷款预付高额费用后,如果不定期还款,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一旦培训机构出现不履行承诺、服务缩水、甚至关门跑路等情况时,消费者就会陷入交了钱上不成学却还要“还贷”的窘境。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培训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核实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口碑,并甄别其推荐的贷款机构的资质,选择有资质的贷款机构,推荐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楚贷款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再进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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